来源:学习标准化
一、定义与原则
1、定义
•使用对象:产品、过程或服务等标准化对象
•目的:在标准中规定标准化对象需要满足的要求,描述对应的证实方法
•核心要素:“要求”和“证实方法”(区别于其他类型标准的显著特征)
2、总体原则
•目的导向原则:标准的技术要素中拟标准化的特性或内容的选取原则
•性能/效能原则:是针对要求的原则
•可证实原则:将要求与证实方法相联系的原则
二、结构
规范标准的必备要素包括:封面、前言、标准名称、范围、要求和证实方法。
三、要素的编写
1、标准名称
①规范标准的名称应含词语“规范”,以表明标准的类型。
②如果标准中只含要素“要求”和“证实方法”,或者同时还包含其他方面(例如,符号、代号和缩略语、分类等)不是所有基本方面,那么词语“规范”通常应置于标准名称的补充要素中。
示例:
•γ辐照装置 设计、建造和使用 规范
•税控收款机 第3部分:税控器规范
③在编写标准的某个部分的名称时,词语“规范”可置于主体要素。
示例:
•社区能源计量抄收系统规范 第6部分:本地总线
④当规范标准中仅包含一个或两个标准化目的要求时,宜在标准名称中包含表述标准化目的的词语。
示例:
•γ辐照装置 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
•镍冶炼 安全生产规范
⑤当规范标准中包含了针对三个以及以上标准化目的的要求时,宜在标准名称中使用“技术规范”,不宜使用“使用条件”。
示例:
•1000 kV变电站监控系统 技术规范
⑥对于适用于一类或多种产品的规范标准,标准名称中应包含“通用”“总”等限定词。
示例:
•再生橡胶 通用规范
⑦在标准化对象为产品的情况下,如果标准中包含了要素“要求”和“证实方法”在内的所有基本方面,且该标准是有关该产品的唯一标准(而且拟继续保持),那么可用产品名称作为该规范标准的名称。
示例:
•饲料添加剂 氯化钠
2、范围
①范围应对规范标准中的主要技术内容做出提要式的说明,指明规定的要求的种类和证实方法。
②范围的典型表述形式为:“本文件(部分)规定了......[产品、过程或服务]的......要求/通用要求,描述了对应的证实方法,......”。表述“要求”时,使用词语“规定”,表述“证实方法”时,使用词语“描述”。
示例:
•本文件规定了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的通用要求,描述了对应的试验方法
3、要求
“要求”都应以要求型条款构成。
①通用要求
•规范标准中的要素“要求”应通过直接或引用的方式规定以下内容:
——保证产品/过程/服务适用性的所有特性;
——特性值;
——适宜时,描述证实方法。
•当标准化对象为系统时,规范标准中的要素“要求”应通过直接或引用的方式规定以下内容:
——保证完整的、已安装的系统适用性的所有特性,根据具体情况,还可包括系统各构成要素(或子系统)的特性;
——特性值;
——适宜时,描述证实方法。
•根据具体情况,还可包括确立系统的构成要素(或子系统)以及各要素(或子系统)之间的关系的内容。
②产品规范标准中的要求
(1)遵守性能原则。
(2)产品规范标准通常针对以下类别的产品性能规定要求:使用性能、理化性能、生物学/病理学/毒理学性能、人类工效学性能、环境适应性等。
(3)产品规范标准通常不对产品结构、材料、生产过程、工艺等规定要求。然而,在为了便于产品的互换性、兼容性、相互配合或者为了保证产品性能和安全的情况下,可提出以下要求:
——产品结构、尺寸等提出要求。规定产品结构尺寸时,宜给出结构尺寸图样,并在图上注明相应尺寸;
——在对材料规定要求时,如果存在现行适用的相关材料标准,那么应引用这些标准;如果没有适用的标准那么可在附录中对材料性能做出规定。在指定产品所用的材料时,可规定允许使用性能不低于有关材料标准规定的其他材料;
——生产过程、工艺可在附录中做出相关规定。(为了保证产品性能和安全,不得不限定时)
③过程规范标准中的要求
(1)遵守效能原则。
(2)当无法确定反映过效能的特性,或者当过程效能的实现确需活动内容加以保证、过程运作的控制条件对于达到预期效果十分重要时的几种情况:
——确需活动内容加以保证时,可对活动内容或与活动内容有关的特性进行规定,例如,实施影响达到预期效果的关键程序、阶段或步骤的持续时间,活动内容构成,特殊情况处理,告知,记录等。
——需要控制条件加以保证时,可规定与过程运作的控制条件有关的特性,例如,温度、湿度、水分、杂质等。
(3)根据实际需要,过程规范标准可在规定要求之前,陈述执行某个过程所经历的程序、阶段或步骤。
④服务规范标准中的要求
(1)遵守效能原则。
(2)服务规范标准应首先选择规范服务提供者与服务对象接触界面的要求。通常,应针对以下类别的服务效能规定要求:服务效果、宜人性、响应性、普适性。
(3)当无法确定反映服务效能的特性时,或服务效能的实现确需服务环境/服务内容加以保证时,服务规范标准可规定与服务内容有关的特性。
(4)当无法确定反服务效能的特性时,或服务效能的实现确需服务环境加以保证时,服务规范标准可规定与服务环境有关的特性。
(5)服务规范标准如果选择不出拟标准化的特性或内容,不得不对机构或人员资质、设备设施等提出要求时,应引用现行适用的相关标准,当没有适用的标准时可在附录中做出适当的规定。
4、证实方法
规范标准需要满足“可证实性原则”,标准中要针对每条要求描述对应的证实方法。
①概述
“证实方法”通常包括三种类型:
——试验/测量方法,例如,强度试验、电性能测量方法、泄漏电流测量方法等;
——留痕方法,例如,扫码、网络等;
——主观评价法等其他证实方法,例如,目测、记录、客户确认/评价等。
②一般要求
(1)规范标准针对要素“要求”中的每项要求都应描述对应的证实方法。证实方法在规范标准中可以:
——作为单独的章;
——并入要求中;
——作为标准的规范性附录。
(2)证实方法作为单独的章时,应按照与其具有对应关系的“要求”的先后次序编写。
(3)编写证实方法时,如果存在现行适用的标准,那么应引用这些标准;如果没有适用的标准,那么可在标准中描述相应的证实方法。
(4)如果存在多种适用的证明方法,原则上只描述一种方法。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列入多种方法时,应指明仲裁方法。
(5)证明方法中不应包含要求。
③内容及编写
(1)编写测量和试验方法,应包括用于证实产品、过程或服务是否足要求以及保证结果再现性的所有条款。通常应包含:
——试验/测量步骤;
——数据处理(包括计算方法、结果的表述)。
(2)综合考虑相关需要等因素,还可增加其他内容,例如,试剂或材料、仪器设备、技术条件、环境条件等。然而,通常不涉及证实方法的原理等内容。试验/测量步骤、数据处理等内容应按照 GB/T 20001.4给出的有关规则编写。
(3)编写信息化方法以及主观评价等其他证实方法,应描述实施该特定证实方法的主体、实施频率(或持续时间、起始时间、实施时间)以及扫描上传、观察、记录、确认/评价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计算方法(根据实际需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