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学习标准化
摘要:标准化工作从业人员可能会遇到以下24个疑难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针对具体问题予以答复,具体内容见下方。
01国家推荐性标准的法律效力
☐ 网友提问:
请问国家推荐性标准中“应”类条文是否应执行,如满足困难的情况下是否可不执行。困难的标准是什么?是否需要提供相关辅助文件。比如:铝合金门窗型材壁厚,外窗需要满足1.8。但某些地方无此类产品,是否可降低标准。降低后如何处理符合安全标准?
■ 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
推荐性国家标准不具有强制性,是否采用由企业自主选择。
02引用文件标准时,是否有同等效力?
☐ 网友提问:
标准中引用其它文件标准时,是否有同等效力,且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
■ 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
标准中引用了其他文件标准后,引用部分构成了标准的一部分,与标准内容具有同等效力。
03国家标准的版权问题
☐ 网友提问:
我们是制造企业,想做一些非盈利的宣传手册和宣传页,其中内容想引用国家标准中的公差定义和图例(比如GB/TGB/T 1182-2018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几何公差 形状、方向、位置和跳动公差标注),不知道是否涉及版权,可以向哪个部门咨询?
■ 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
标准公开不意味着没有版权,标准的版权仍受法律保护,因此,以非盈利使用也应当在使用前获得授权。如果内部使用的一些非盈利的宣传手册和宣传页的内容想引用国家标准中的公差定义和图例版权问题,应就具体引用内容和使用情况进行沟通,如需获得授权则应提交申请。
04国家推荐性标准版本使用问题
☐ 网友提问:
GB/T 9254.1-2021标准于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但由于是推荐性标准,企业能否在2022年7月1日之后所生产的产品,仍在包装上明示使用标准换版前的版本,即GB/T 13837-2012?此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时,是以明示的GB/T 13837-2012标准版本为准,还是以GB/T 9254.1-2021标准为准?
■ 标准技术管理司回复: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作出了统一规定:“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国家标准废止后不再有效,鼓励标准实施主体执行新标准。
05关于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执行
☐ 网友提问:
关于各类标准的执行情况,经常听到这样一种说法“推荐标准必须要执行么?”或者“推荐标准谁说必须要执行的”的说法?我想请教一下,关于各类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条款该如何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条款是不是必须强制执行?推荐性标准的条款怎么执行?
■ 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
《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06推荐标准被规范性文件引用的问题
☐ 网友提问:
我想请问一下《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中第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11/T214-2003)等相关标准、规范,”其中《居住地绿地设计规范》为地方性推荐规范并非强制性条文。
上述情况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纹解释》中的第14条第三款的要求。该设计标准在北京地区视同为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 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已废止。推荐性标准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则该推荐性标准具有相应的强制约束力,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
07行业标准备案咨询
☐ 网友提问:
请问澳门的行业协会是否可以在全国标准化信息平台申请备案行业标准。
如果可以,申请流程怎样?
■ 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
根据《标准化法》相关规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08“国际标准”如何界定?
☐ 网友提问:
新颁布的“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应当引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请问这里的国际标准该如何界定或定义?其他国家的标准如美国的AATCC、ASTM,日本的JIS等标准,是否是国际标准?谢谢。
■ 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按照上述定义,AATCC、ASTM以及日本的JIS等标准,其制定主体不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不能算是国际标准。
09《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咨询
☐ 网友提问:
关于2023年8月31日颁布的《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想咨询一下:【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我司向A公司采购商品,A公司向C工厂采购商品,合同是A公司与C工厂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我司与A公司签订商品买卖合同,但实际产生委托行为的是我司,且标签上委托方也是我司,请问我司需要完成自我声明公开吗?还是只由A公司完成自我声明公开即可?
■ 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
按照《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实际产生委托行为的是贵司,委托方也是贵司,应当由贵司完成执行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
10关于企业标准的使用
☐ 网友提问:
企业标准可以授权给其他公司使用吗?如果可以应该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吗?
■ 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
使用其他企业的企业产品(服务)标准,应事先获得标准制定企业的授权,并按规定进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11企业标准低于国家推荐标准是否有效?
☐ 网友提问:
根据《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四条“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
在没有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国家强制标准的情况下,国家推荐标准《GB/T36863-2018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防霉剂通用要求》4.4卫生指标中规定铅指标≤10ppm。2024年1月1日后,企业标准低于GB/T36863-2018的指标,如铅≤30ppm,是否有效?
■ 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
12关于企业执行标准的自我公开声明
☐ 网友提问:
9月10号新颁布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3号《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如果企业执行的是国家标准、国家推荐标准,是否也要将这些标准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登录,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 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
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企业产品和服务执行的标准可以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13《企业标准促化进办法》的实施要求
☐ 网友提问: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办法》首次对企业标准少于或者技术要求低于推荐性标准提出了公开要求。请问该要求是针对2024年1月1日之后发布的企业标准,还真针对平台现行所有企业标准?如果是针对现行所有企业标准,企业是不是应该在2024年1月1日之前,对于要求低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进行重新公示或者修订企标?
■ 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
《办法》实施后,新制定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技术指标少于或者技术要求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该公开声明相关信息。
14两个不同的协会,可以发布名称相同或内容相似的团体标准吗?
☐ 网友提问:
A协会与B协会,先后分别各自发布了名称相同的团体标准,这种情况是可以的吗?再就是如果A协会与B协会都先后发布了同一产品的团体标准,技术指标等内容都很相似,后发布的团体标准是没问题的吧?
■ 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
团体标准是社会团体组织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按照社团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规则在社团成员单位内协商使用,或按照社会团体的管理规则提供非成员单位授权使用。团体标准是社会团体法人的私有标准,其知识产权依法得到保护。不同社会团体在其业务范围内,可以制定类似对象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是市场化标准,按照市场规则实施优胜劣汰。社团组织在编制团体标准时,侵犯相关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5推荐性标准在被设计图纸引用,是否必须执行?
☐ 网友提问:
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被建筑设计图纸引用的情况下是否必须执行?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在被建筑设计图纸引用的情况下是否必须执行?
■ 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团体标注和企业标准由市场自主选择采用或按照规定、约定采用。上述标准被建筑设计图纸引用后是否执行,主要取决于图纸内容被要求执行情况。若图纸引用标准部分被住建部门等相关单位要求强制执行,具有强制效力的,则标准被引用部分必须执行;若对图纸引用标准部分未做强制性要求,则不必强制执行。
16企业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可以直接引用国际、国外标准吗?
☐ 网友提问:
企业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可以直接引用除ISO、IEC、ITU之外的国际、国外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吗?
■ 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
一般来说,如引用标准时仅引用标准的名称、编号等信息,不涉及所引用标准的知识产权的,均可正常引用。
17关于企业标准有效期
☐ 网友提问:
2018年国家实施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那么1990年发布的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还适用么?关于企业标准的有效期怎么理解呢?是按照之前的管理办法3年一复审,还是按照新的国家标准化法没有明确强制要求呢?
■ 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
部门规章的规定和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位法优先下位法的原则,应当优先执行法律规定。企业标准的有效性由企业确定并负责,没有法定的有效期。
18关于企业标准公开
☐ 网友提问:
我是认证机构,认证过程中用到的企业标准,需要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公开的话是否可以在我们的官方网站公开?
■ 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
鼓励企业通过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19标准执行的优先顺序
☐ 网友提问:
行业标准要求高于推荐性国家标准时,按行业标准执行还是按推荐性国家标准执行。标准执行的优先顺序是怎样的?
■ 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的执行没有优先顺序,企业应根据需求执行选择顺序。
20经销商能否制定企业标准?
☐ 网友提问:
请问经销商是否可以制定产品企业标准,并把产品企业标准作为执行标准标注在包装上面?
■ 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经销商可以根据需要与相关方协商确定产品企业标准的制定,并依法进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21标准复审要求
☐ 网友提问:
行业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是否需要复审?
■ 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
《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发布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22个体工商户是否应当公开其执行标准?
☐ 网友提问:
根据《产品质量法》《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T 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的相关规定,纺织品应标注安全类别和执行标准;根据《标准化法》,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请问:由于“企业”这一法律概念不包含“个体工商户”,那么从事服装生产制造和销售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应当、是否有资格为其生产并直接向终端客户(即产品的直接使用者)销售的服装产品标注安全类别和执行标准呢?若应当标注,作为个体工商户,对于相关标准是遵照执行还是参照执行呢?
■ 标准技术管理司回复:
个体工商户生产的产品在标注执行标准时,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23标准建议应该发给哪个部门?
☐ 网友提问:
我们想提个更改标准的建议,不知道邮寄(或发电子邮件)给哪个部门?是找当地的某个部门?还是直接发给你们?谢谢!
■ 标准技术管理司回复:
直接通过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std.samr.gov.cn)网上反馈。使用方法:在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查询具体标准,具体标准页面右侧的“意见建议”可以填写反馈。
通过电子邮件或函件发送至国家标准的归口单位,您可以在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归口单位的联系方式(地址、电子邮箱等)。
发函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
24企业标准联合发布
☐ 网友提问:
企业标准两个公司联合发布,是否分别由各自企业分别发布,发布的企业标准标准内容相同,仅在封面处标识各自公司及编号,在前言处标准由xxx提出撰写两个公司?
■ 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企业联合制定的标准也属于企业标准,其制定程序和编号规则都应当符合《标准化法》对企业标准的管理要求,联合制定企业产品标准、服务标准的,应当由各企业分别进行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将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三条,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的企业标准,以企业标准形式各自编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