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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步骤!加快制定国际标准
时间:2023-08-10 16:05:26 点击:

来源:学习标准化


一、预备阶段

对尚不完全成熟,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预备工作项目所需要的资源进行评价, 并制定最初的草案。任何预研工作项目在ISO若在三年内还未进入提案阶段, 在IEC若在TC/SC规定的截止期满时,将自动从工作计划中删除。通过P成员投票,若简单多数赞成,则纳入工作计划。

二、提案阶段

由ISO、IEC的TC或SC的P成员对一个新工作项目提案是否立项进行评议、投票。新工作项目提案包括对以下内容的提议:①新标准;②现行标准的新增部分;③技术规范(TS)或可公开提供规范(PAS)等。

以下个人和组织有权提出新工作项目提案:①ISO国家成员体、IEC国家委员会;②ISO、IEC的TC或SC秘书处;③其他ISO、IEC的TC或SC秘书处;④A类联络组织;⑤ISO/TMB、IEC/SMB或其下设的咨询委员会;⑥ISO、IEC秘书长。

新工作项目提案需获得投票的P成员2/3多数赞成,并满足下列P成员积极参与条件则可通过:①不超过16个成员的TC/SC,至少4个P成员积极参与(即提名专家参与新工作项目);②超过16个成员的TC/SC,至少5个P成员积极参与。

三、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按照ISO/IEC导则2的要求起草工作草案。

ISO、IEC的TC或SC秘书处可以向ISO、IEC的TC或SC建议,通过会议或通信方式建立工作组,由ISO、IEC的TC或SC决定任命工作组召集人。工作组应由ISO、IEC的TC或SC组建,并向ISO、IEC的TC或SC提出标准制定各阶段草案的目标日期。工作组召集人应保证在投票的提案项目范围内开展工作。

在投票阶段同意积极参与的P成员,应指派1名或多名专家作为工作组成员,其他P成员或A类/C类联络组织也可以提名专家作为工作组成员。召集人负责项目的开展,通常要召集和主持工作组会议,也可以邀请其他工作组成员作为工作组秘书。当工作组内就工作草案推进至委员会草案达成共识后,则通过ISO、IEC的TC或SC秘书处向ISO、IEC的TC或SC成员发送委员会草案,并在ISO中央秘书处、IEC秘书处注册,准备阶段即结束。

四、委员会阶段

委员会阶段是工作组考虑ISO国家成员体、IEC国家委员会意见的主要阶段,目的是在标准的技术内容上达成协商一致。

TC或SC秘书处将委员会草案分发给所有的P成员及O成员考虑,并明确给出提交意见的最后时限(经TC/SC同意,提交意见的期限可为8周、12周或16周)。TC或SC秘书处对收到的评论意见进行汇总,并与TC或SC主席协商(需要时,与召集人协商)提出开展下一步工作的三种意见:①在下次会议上对委员会草案及评论意见进行讨论;②再次分发修改后的委员会草案;③将委员会草案登记为询问阶段。

如果在下次会议上对委员会草案进行讨论,但仍未达成协商一致,则将再次分发修改后的委员会草案, 由ISO国家成员体、IEC国家委员会提出意见, 直至TC/SC的P成员对该草案达成一致,或者作出决定取消或推迟该工作项目。若对委员会草案达成协商一致,TC或SC秘书处将决定发送征询意见草案,即,将委员会草案的最终版本修改为适合于发送投票的电子版,并向ISO中央秘书处、IEC秘书处提交。当所有技术问题都得到解决, 委员会草案被接受为征询意见草案,并在ISO中央秘书处、IEC秘书处注册后,委员会阶段即结束。

如果在本阶段的时限之内不能解决所有的技术问题,TC或SC可以考虑以技术规范的形式发布出版物。

五、询问阶段

所有ISO国家成员体、IEC国家委员会对征询意见草案(征询意见草案在ISO名称为DIS;在IEC名称为CDV)文件进行投票,并尽力解决反对票中提出的问题。

ISO中央秘书处、IEC秘书处将征询意见草案文件发送给所有ISO国家成员体、IEC国家委员会, 进行为期12周的投票。ISO国家成员体、IEC国家委员会投票时需要将意见明确为:赞成、反对或弃权,赞成票可附编辑性或技术性意见;反对票必须附技术理由;可注明如果接受修改的具体技术意见可将反对票改为赞成票,但不得投以接受修改意见为条件的赞成票。如果ISO、IEC的TC或SC参加投票的P成员的2/3赞成,同时反对票不超过总票数的1/4,该草案则予以通过。票数统计时,弃权票和未附技术理由的反对票不计在内。投票截止之后收到的评论意见将交给TC或SC,待下一次复审该标准时予以考虑。

六、批准阶段

该阶段主要任务是对最终国际标准草案(FDIS)进行投票。

ISO中央秘书处、IEC秘书处将最终国际标准草案分发给所有ISO国家成员体、IEC国家委员会投票, ISO投票期限为8周,IEC投票期限为6周。ISO国家成员体、IEC国家委员会投票时需要将意见明确为:赞成、反对或弃权;ISO国家成员体、IEC国家委员会投票时可附评论意见;反对票必须附技术理由;不得投以接受修改意见为条件的赞成票。

如果ISO、IEC的TC或SC参加投票的P成员的2/3多数赞成, 同时反对票不超过总票数的1/4,该最终国际标准草案则予以通过。票数统计时,弃权票和未附技术理由的反对票不计在内。收到的所有意见将被保留,供下次复审用,并在投票表格上记录为“意见已收悉,待日后考虑”。但CEO办公室和秘书处可设法解决明显的编辑错误。不得对已经批准的FDIS进行技术修改。

七、出版阶段

ISO中央秘书处和IEC秘书处在6周内修订技术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秘书处标明的错误,出版和分发国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