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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企业标准化的活力源泉
时间:2023-01-05 09:00:12 点击:

来源:学习标准化


  目前,多数企业仍以执行官方制定的标准为主,对于企业标准、团体标准与产品质量特色的关系认识不足,企业标准化工作缺乏活力,落实“自我声明公开制”成为无源之水,尽管制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性能特性原则,但产品的质量特色并非所执行的官方制定标准完全表达,可以说其质量特色远大于官方产品标准里面的几个乃至十几个技术要求,只有用企业产品标准描述、规范这些指标及对应的检验方法,消费者才能更了解这些有质量特色的产品。

  一、提升对标准本质的认识

  标准的本质是统一、是约束、是超越竞争对手的手段。不同类型的标准侧重点不同。政府主导的标准侧重于统一和约束。市场主导的标准侧重于提升产品质量与竞争力。

  企业标准属于市场主导标准,企业把先进的技术、专利带来的产品质量特色的提升写到企业产品标准里面去,提升标准的先进性和产品质量水平,实现优胜劣汰。

  企业本应该更加重视企业标准化工作,事实上即使完全获得企业标准制定权,大部分企业依然不重视企业标准化工作,尤其对待企业产品标准,感觉有官方标准执行就行,别费时费力在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上下功夫。

  究其原因:一是产品本身技术创新不足,无独特的质量特色:二是对标准本质认识不足,片面认为标准就是约束,制定一个高标准就必须面对一个严约束,少写少麻烦。

  企业应充分认识企业产品标准作为市场主导型的标准,更加突出产品质量特色和质量水平,制定一个高于官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并以此组织生产经营,是企业在竞争中获胜的法宝。

  二、配套政策向企业标准倾斜

  一是评先树优增加企业标准权重。在评选标准创新贡献奖、科学技术奖等奖项中增加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权重,尤其是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的企业产品标准,优先考虑。大力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工作,研究制定企业标准“领跑者”激励措施。二是将企业产品标准和团体产品标准纳入实验室贤质认定或认可项目范围。

  目前,实验室管理部门都不将企业产品标准、团体产品标准作为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项目。原因有很多,诸如水平低、应用范围窄,检测方法不科学等。企业产品标准、团体标准产品标准在标准化法里面作为与国标、行标、地标并列的类别,作为合格评定的依据,其功能是一样的。

  实验室管理部门应将上述两类标准纳人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项目。一是可以更好地为执行企业产品标准和团体产品标准的企业提供第三方检测服务;二是认证认可的过程也是对企业、团体产品标准的评价与监督。

  三、积极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

  很多学者对“自我声明公开制”公开标准监管的方式和内容进行了研究,笔者对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的标准也进行了分析,存在的问题可分为三类:第一是否违反强制性标准。第二是否违反标准化领域的公序良俗,也就是说某一专业领域内约定俗成或共同认可的习惯,如名词术语、通用检验方法、应有的性能指标等,这些内容往往以推荐性标准出现,但经常会被强制性标准引用。第三是标准编写格式、引用标准,内容完整性等存在瑕疵。显而易见第一类违反强制性标准属于性质最严重的问题,对这类问题应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从标准化专业的复杂性及保持全国统一两方面考虑,建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让全国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审查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的本专业领域企业标维和团体标准,标准公开一个月内审查完毕并给出审查结论,结果通报给企业、社会团体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存在问题由部门依法处理。对第二类、第三类问题,建议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监管,全国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各级标准化组织作为技术支持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标准化法》第27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这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何看待生产经营中的不符合,无论是企业还是监管部门都应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即使实行严格的六C管理,理论上也会有百万分之三点四的不合格品出现。因此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会出现不符合。如何追究法律责任,《标准化法》第36、37条给出明确规定:不符合首先承担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有修理、更换、退货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产品质量抽查是对产品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最有效方式。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与判定的依据是产品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以及包装标识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明示的质量指标,强制性标准无论标注与否都必须达到。为了避免前文所述“少写少麻烦”的现象,也就是企业在制定企业产品标准时不愿意表现其先进性和质量特色,确实需要一个民事责任优先、行政责任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刑事责任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的包容审慎的监管环境。